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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发布日期:2025-06-24 09:30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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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决策部署,我院全面推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服务,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一、什么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医疗机构对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已进行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和采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

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二、检查检验结果适用范围

1.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以及县域医共体内部,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三、检查检验的互认原则

1.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验。

2.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四、检查检验的互认方式

1.医疗机构门急诊和住院部医师在接诊时,要主动询问患者是否携带外院或本院近期既有检查检验结果,对符合互认要求的,应予以互认,并在门急诊和住院电子病历中进行记录、引用。

2.尚未启用电子病历系统的,须在纸质病历中予以记录、引用,并做好登记备查,便于统计核查。

3.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与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防范由此产生医疗投诉或纠纷。

五、不予互认的六种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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